壹:總則

第一條:帝人著有戰功或勳績者,其勳賞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第二條:帝國公民對國家有貢獻或勳績者,其勳賞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第三條:帝國勳賞分為軍職賞與職賞

第四條:軍職賞暫分為:

一青龍勳章

二白虎勳章

三忠勇勳章

四傷殘獎章

五優等服役獎章

六朝鮮光復獎章

七甲午海戰獎章

第五條:職賞暫分為:

一麒麟勳章

二玄武勳章

三朱雀勳章

貳:軍職勳賞等級及標準

第一條:青龍勳章,為星章,以盤旋之青龍為圖記。分九等,以龍爪為九至一區分一至九等。

授予帝隊之指揮官,授予標準為:統御有方,克敵制勝者。

一至三等為金質,龍眼鑲鑽石,授予將官級。

四至六等為銀質,龍眼鑲藍寶石,授予校官級。

七至九等為銅質,龍眼鑲紅寶石,授予尉官級。

第二條:白虎勳章,為白虎撲擊之像。分四等。

授予帝人,授予標準為:作戰果敢,克敵制勝者。

一等為白金質,白虎加雙翼,虎眼鑲鑽石。

二等為金質,虎眼鑲藍寶石。

三等為銀質,虎眼鑲紅寶石。

四等為銅質,虎眼鑲珊瑚石。

第三條:忠勇勳章,為星章,以白虎撲擊為圖記。分兩等。

授予帝人,授予標準為:作戰果敢,克敵制勝者。

一等為金質,刻字忠勇壹等。

二等為銀質,刻字忠勇貳等。

第四條:傷殘獎章,為圓章,以利劍交叉為圖記。分兩等。

授予帝人,授予標準為:英勇奮戰,光榮傷殘。

一等為金質,授予三次傷殘以上或陣亡之將士。

二等為銀質,授予一次或兩次傷殘之將士。

第五條:優等服役獎章,為圓章,以長槍利劍交叉為圖記。分三等。

授予帝人,授予標準為:服役考核良好者。

一等為金質,授予服役十五年及以上之帝人。

二等為銀質,授予服役十至十五年之帝人。

三等為銅質,授予服役五至十年之帝人。

第六條:朝日靖難獎章,為盾章,以青龍踏日為圖記。不分等級。銀質,龍眼鑲水晶。

授予帝人,授予標準為:參加朝鮮-日本戰役作戰之帝人。

第七條:甲午海戰獎章,為盾章,以戰艦巨炮為圖記。不分等級。銀質,巨炮口鑲黑曜石。

授予帝人,授予標準為:參加甲午海戰作戰之帝人。

第八條:非帝人對於戰事建有勳績者,授予忠勇勳章或銅質青龍勳章

第九條:以上勳獎章由帝國國防部以明令授予,並附相應證書、賞金、封號等。

第十條:勳獎章授予人之名單由各級主管報請帝國國防部稽核。由皇帝陛下特令授予者除外。各勳獎章授予人之名單由帝國國防部備案註冊。

第十一條:金質青龍勳章及壹等白虎勳章由皇帝陛下親自授予,其他勳獎章由帝國國防部委託受勳者主官授予。

第十二條:初授白虎勳章及忠勇勳章應由最低等開始,且授予白虎勳章者須擁有兩級別之忠勇勳章。

第十三條:勳獎章之佩戴方式依以下規定:青龍勳章佩於左胸之最上,按等級高低由右至左;次之忠勇勳章,按等級高低由右至左;再次,優等服役獎章,按等級高低由右至左;

更次,傷殘獎章,按等級高低由右至左。

白虎勳章僅以綬帶系於頸口處,且僅可佩一種等級之白虎勳章。

朝鮮光復獎章與甲午海戰獎章佩於軍服左臂上方。

第十四條:勳獎章之剝奪

有以下情形者須繳銷所獲之勳獎章

壹:犯上作亂者

貳:經軍事法庭判定為三級以上之重罪者

叄:經民事法庭判定剝奪帝國公民權者

肆:脫離帝國國籍者

此四種以外之情形者不得剝奪所獲之勳獎章。

第十六條:獲勳獎章者其所獲之勳獎章為個人所有,不得繼承、轉贈、出借、抵押及出售,違者將處以重罰,佩戴他人所獲之勳獎章者亦處以重罰。

叄:職勳賞等級及標準

第一條:麒麟勳章,為星章,以麒麟與祥雲為圖記。分九等,以祥雲九至一朵區分一至九等。

授予帝國公民,授予標準:對帝國建設有相當功績或相應科有相當建樹。政略類含國政、經濟、法律、教育諸科。

一至三等為金質,麒麟口鑲鑽石。

四至六等為銀質,麒麟口鑲藍寶石。

七至九等為銅質,麒麟口鑲紅寶石。

第二條:玄武勳章,為星章,以玄武與華表為圖記。分三等。

授予帝國公民,授予標準:對帝國建設有相當功績或相應科有相當建樹。格致類含、工、農、醫諸科。

一等為金質,華表鑲鑽石。

二等為銀質,華表鑲藍寶石。

三等為銅質,華表鑲紅寶石。

第三條:朱雀勳章,為朱雀展翅之像。分三等。

授予帝國公民,授予標準:對帝國建設有相當功績或相應科有相當建樹。人類含國、經史、哲、藝術、競技諸科。

一等為金質,羽飾鑲鑽石。

二等為銀質,羽飾鑲藍寶石。

三等為銅質,羽飾鑲紅寶石。

第四條:非帝國公民對帝國建設有相當功績。可經總大臣明令授予相應之職勳賞。

第五條:以上勳獎章由帝國總府以明令授予,並附相應證書、賞金、封號等。

第六條:勳獎章授予人之名單由各部次官報請帝國總府稽核。由皇帝陛下特令授予者除外。各勳獎章授予人之名單由帝國總府備案註冊。

第七條:金質麒麟勳章、金質玄武勳章、金質朱雀勳章由皇帝陛下親自授予,銀質麒麟勳章、銀質玄武勳章、銀質朱雀勳章由帝國總大臣授予,銅質麒麟勳章、銅質玄武勳章、銅質朱雀勳章由各部次官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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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初授玄武勳章及朱雀勳章應由最低等開始。

第九條:勳獎章之佩戴方式依以下規定

麒麟勳章佩於左胸之最上按等級高低由右至左,次之玄武勳章按等級高低由右至左。朱雀勳章佩於右胸按等級高低由右至左。

第十條:勳獎章之剝奪:

有以下情形者須繳銷所獲之勳獎章

壹:犯上作亂者

貳:欺瞞作假者

叄:過飾非者

肆:經民事法庭判定剝奪帝國公民權者

此四種以外之情形者不得剝奪所獲之勳獎章。

第十一條:獲勳獎章者其所獲之勳獎章為個人所有,不得繼承、轉贈、出借、抵押及出售,違者將處以重罰,佩戴他人所獲之勳獎章者亦處以重罰。

本條例自光緒二十一年一月一日(1/1/1895)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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