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光旭?”武彪沒聽過這個人。他並不知道,面前這個看似客客氣氣甚至有些窩囊的男人隨便打一起官司的律師費沒有低於四十萬的。

“我受周先生委託,已經受理了宋玉茵小姐的案子,我現在可以全權代表我的當事人、宋玉茵小姐與您說話。”

“呵,律師是吧,就是你出主意鼓搗周老爺子把殺人犯取保候審的?”

鄧光旭說:“我要糾正一下武隊長的錯詞。儘管我的當事人已經被批捕,但目前就她所犯的罪行還存在質疑,所以稱呼為犯罪嫌疑人更為適合。在中國刑法中只有認定嫌疑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就可以取保候審。雖然經法我當事人因為殺人罪名被批捕,但事實上有很多必要證據不足,連是否犯罪都未有確定。及時由檢察院來處理,也會打回重申的。在這種情形下,考慮到我當事人身體狀況欠佳,我們提出取保候審合乎情理。”

“別以為我不清楚你們律師慣於玩弄的鬼把戲。我也沒工夫同你費口舌。你有什麼問題不如自己去看看宋玉茵的卷宗。她所犯的案子,每一樁每一件都清清楚楚記錄在供詞裡,這樣鐵證如山的罪行哪容你篡改。”

鄧光旭不急不躁。“武隊長嫉惡如仇我深表欽佩。不過,我不得不再次糾正武隊長的的問題。我在這裡想問一句,宋玉茵案件的材料是由您親自整理的嗎?”

“是又怎樣。”

“武隊長難道就沒發現你們對宋玉茵的指控事實上也可以算作無效指控。”

“你憑什麼這樣說?”武彪上前半步,兩隻手攥得嘎嘣嘎嘣響。

可是鄧光旭毫無懼色,看著站到眼前的武彪怒氣衝衝的一張臉,好像準知道武彪根本不敢碰他一身汗毛。站在武彪身後的陸小棠卻隱約感到不妙。

鄧光旭說:“《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共有七種物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視聽資料。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我想我說的夠清楚了吧,武隊長。”

“……”

“在針對宋玉茵的所謂犯罪事實的證據收集中,我並沒有看到任何有關被害人遇害與宋玉茵犯罪之間的直接證據。你們的證據只是根據她的口供。而口供本身不能獨立用於證據。這一點武隊長幹了這麼多年刑警,應該瞭解吧。”

武彪頓時感到了壓力。他爭辯道:“如果宋玉茵沒有罪,她為什麼要承認?而且,那五個男人的每一起謀殺她都有充分的犯罪條件和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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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犯罪條件是什麼?”

“那些被害人被殺時,她都在附近生活過,被害人死後她就離開。天底下有這麼巧合的事情嗎?”

“天底下就是有這樣巧合的事情。隨便舉一個例子,1994就發生在美國一起離奇的案子……”(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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