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都宮得意地翹起嘴角,欣賞著眼前勝利的場景。只見得原告席上的北原,正開啟著手提電腦,似乎正在迅速瀏覽著方才法庭呈現出的電話號碼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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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用的。

宇都宮內心冷笑了幾分。臨到場才來閱讀自己呈交給法庭的外國法判例,這絕對在時間上趕不及。在這種依靠外國法判例輸出彈藥的場合,比拼地是法學知識的廣度和深度。從大學剛畢業的小鬼,不可能具備應付這種場面的能力。

宇都宮正準備從被告席上坐下, 就在這個時候,一個男聲從身後傳來。

“裁判長。”

這熟悉的男聲,此刻卻猶如鬼魅般砸響催命鍾的鈴聲。宇都宮眉頭一抖,立刻回過身來,在看到那個男律師站起來後,身子不由得猛地一僵。面前的這個場景, 有些超乎了宇都宮的想象力。

北原表情十分淡然,望著審判席,開口道,“方才被告代理人對電話號碼簿案的裁判觀點並沒有展示全面。儘管聯邦最高法院在該案中認為獨創性具有對原創性的要求。但是,被告代理人卻對原創性的要求程度避而不談。”

“請裁判長注意該案裁判文書第二節,第A段。奧康納大法官明確載明,所謂原創性的要求僅僅包含有最低限度的創造性即可。無論該等所謂‘創造性’是否重要抑或明顯。只要包含微小數量的創造性,便已足夠。”

“本案之中,下川透過對文字進行新增註釋,對遣唐記中所發生的事件,提供了相應的歷史背景和發生原因,給出了作者個人化的解釋。其顯然已滿足‘最低限度’的創造性要求。即使是遵照電話號碼簿案的裁判觀點,遣唐記的點校稿也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宇都宮沒有想到北原竟然能如此之快的做出反應。如果不是眼前站著的人確確實實是一個二十來歲的小毛孩, 宇都宮恍然間還會認為,站在對面的是一個久經智慧財產權訴訟的老手律師。

“下川在本案之中,透過點校活動,令漢文典籍能夠更進一步被讀者所閱讀和理解,已經符合獨創性的要求!”

“請合議庭注意!”宇都宮立刻反駁道,“原告代理人方才又在曲解電話號碼簿案的裁判觀點。”

宇都宮隨即拿起了被告席上的一本遣唐記,一頁頁地翻動起來,“請各位注意看到。遣唐記經過點校之後,仍然是漢文原典。其中的漢文句式構造,與現代東洋文字的語法仍然存在根本不同。也就是說, 即使是普通人也難以閱讀遣唐記的點校版本。”

宇都宮展示著遣唐記內的一頁頁文字。

上面全是密密麻麻的漢文書寫。

對於沒有接受過漢文學習, 且進一步學習到一定程度的人, 的確無從直接下手閱讀遣唐記。

“遣唐記仍然是小範圍的點校作。只有極其專業的文史學者,才能夠對其進一步”宇都宮補充道,“因此,下川所謂的點校,並未達到能使讀者更進一步利用的程度!”

宇都宮的話音剛落下,便見得那位年輕的原告男律師迅速還擊,“裁判長。被告代理人方才不恰當地限縮‘讀者’的範圍,認為只有使一般讀者也能有效利用的事實彙編才具有可版權性。”

“事實上,作品的創作既有面向一般讀者,也有面向專業領域的讀者。如果能夠使專業領域的讀者,也能更加有效利用經過採集的事實材料。那麼對於該事實材料的採集,也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打個比方而言。我將十八世紀的人口資料,以專業統計圖表的方式呈現出來。縱然該呈現只有具備統計知識的人,才能夠理解。但只要在統計圖表對人口資料的分類、採集,具有最低限度的原創性,那麼亦成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因此,儘管不具有統計學知識的讀者,無法理解我的圖表。但是,其已足夠達到原創性的要求。被告代理人以遣唐記經過點校後,仍然只有專業領域的文史學者才能解讀,而否認其對漢文原典的有效整理和利用。其觀點是根本的不正確,不妥當!”

“如果認為提高了專業領域的讀者有效利用事實素材的程度,不足以達到版權的要求,那毫無疑問是不恰當的縮小了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

宇都宮瞪大了雙眼,再度回擊道:“原告代理人還是在迴避問題!問題的本質還是在於,即使經過點校之後,讀者仍然是從漢文原典本身的文字來理解遣唐記的內容。被告並不否認點校當然能夠有助於便利讀者的理解。但問題在於,該等輔助作用,並沒有顯著到足以構成所謂的創造性。”

“漢文的句子經過點校後,仍然是漢文句子。讀者仍然是根據漢文本身來理解遣唐記的內容。對於標點符號的新增,並沒有改變這一點。因此,遣唐記經過下川的點校後,並沒有發生實質性改變。原告所謂的事實採集,並沒有達到獨創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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