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完徐雯雯的陳述,法官與旁邊的陪審員交換意見後問道:“徐雯雯,你的意思是李強把晏某送上房間五分鐘後下來了,你確定嗎?”

“確定。”徐雯雯似乎適應了現場氣氛,點點頭道:“因為我從計程車下來的時候特意看了下表,好像是零時10分。待李強下來後我又看了下酒店門庭的鐘錶,正好是零時一刻,我有印象。”

“好。”法官又問道:“當時李強下來後和你說了什麼?”

徐雯雯眼珠子一轉道:“他和我說晏楠喝多了,怕她回了家捱罵就暫時住到酒店。還要求我給她家裡打電話,說晏楠在我家住著,請他們放心。”

“你打了嗎?”

“打了。”

“確定嗎?”

“確定。”

法官回頭看著原告席,詢問公訴人。鍾世偉對於新出現的證據一臉茫然,沒有回答。

馬哲實在憋不住了,舉手示意道:“法官,我可以說話嗎?”

法官明確地道:“不可以,還不到你說話的時候,請冷靜。”

馬哲拿起委託書起身道:“法官,這是晏某籤的委託代理書,要求我全權代理她出庭並作為她的辯護人,我為什麼沒有發言權?”

法官康建國先前已經交過手了,比起鍾世偉他還算有良知,最起碼讓馬哲查閱了相關資料,不過今天他站在哪一方,馬哲心裡沒底。

康建國盯著馬哲看了幾秒,正準備發言,劉成功起身道:“法官,目前正在審理刑事案件,還不到民事部分,我請求原告辯護人離席。如果這樣一直干擾下去,勢必會影響案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康建國忖度半天道:“原告辯護人有權旁聽刑事案件審理,不予支援。”說完又道:“我再強調一點紀律,在沒要求旁人發言或提問時,請不要打斷我問話,如果執意如此,我有權請你們離席。好了,繼續進行。”

康建國與陪審員再次協商,道:“請證人退庭,請下一位。”

這時,一位中年婦女走了進來。由於審判庭光線較強,剛好照到門口,婦女下意識地用手遮擋,在法警的帶領下來到了證人席。

在自報家門後,婦女道:“我是原來嘉年華酒店的清潔工,當晚正好是我值班,打掃到三樓時看到倆人男子和一個女子進了房間。在酒店幹得時間長了,對這種事見怪不怪。不過我看著他們挺怪異的,特意留了個心眼。待會打掃完房間出來後,一個男子慌慌張張走出來,沿著樓梯下去了。”

康建國聽後,指著李強和範鵬道:“是這倆人嗎?”

婦女左看右看,點了點頭道:“對,對,就是他們倆個。”

“確定嗎?”

“確定。”婦女指著李強道:“我對他印象比較深,因為他穿著一件花花襯衫,另一個記不太清。”

康建國又問道:“你打掃房間需要多久?”

“大概七八分鍾吧,時間不等。有時候三四分鍾就完事。”

“請說具體點。”

“應該是三四分鍾,因為我打掃的那個房間客人臨時退房,不太髒,隨便收拾一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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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建國詢問完後,對公訴方道:“你們有什麼需要詢問嗎?”

鍾世偉擺擺手道:“沒有了。”

“好,被告方談質證意見。”

高磊站起來道:“法官,公訴人,剛才大家都聽到了,有兩名證人作證,而且都是在案發現場的直接見證人,時間吻合,地點吻合,我們有理由相信證詞的真實性和關聯性,足以證明李強不具備作案時間。”

“從常理看,從樓下進入房間再下樓,至少要用去分鐘的時間,如果我說多了可以減去1分鐘,那麼,4分鐘的時間可以做什麼?在座的都是成年人了,有些話我們可以直截了當說,如果行事4分鐘夠嗎?脫*衣服也差不多要好幾分鍾吧,更別說幹其他的了。”

“即便如此,李強在送上酒店後,還不忘讓徐雯雯給家裡打電話,這說明什麼,他們之間只是單純的友誼,如果你們把這種情誼想的那麼齷蹉,只能說這個社會已經失去了最起碼的信任。如此下去,誰還會做好事?”

“所以,我方堅持李強無罪,請法官明查。”

說完,高磊鎮定氣若坐了下去,那神情表現得十分自信。看來,這些年跟著劉成功鍛鍊確實有了長足進步,這點,正是馬哲所欠缺的。

聽到此,馬哲有些絕望。他們怎麼可以這樣,紅口白牙,黑白顛倒,把自己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令人髮指。

還不到自由辯論階段,沒想到範鵬也提供了證據。律師將一沓資料遞給法官道:“法官,這是我詢問原告當晚吃飯唱歌同學的筆錄,有三個人證明,晏某在吃飯時只喝了一小杯酒,唱歌的時候喝了半杯啤酒,而且有說有笑,完全不像醉酒的樣子。”

“在李強提出送其回家後滿口答應,在唱歌未結束後進跟著李強離去。這說明晏楠在離開時完全處於清醒狀態。”

“另外,我調查過晏某的社會關系。據瞭解,晏某在學校期間,與多名社會人員有染,經常一起出去吃飯喝酒。還有她是學舞蹈的,據瞭解為了高考在塢州某舞蹈工作室報了班,和多名異性朋友在外租住房屋,私*生活極其混亂,筆錄中有所體現。”

“第三,據範鵬說,晏某一直對他有好感,仰慕他的才華,曾多次主動打電話邀請吃飯,甚至還提出談戀愛的想法,範鵬因為與其哥哥是好友拒絕了她。”

“綜上所述,晏某生性*豪放,喜歡與異/交朋友,且當晚沒醉酒,意識清醒,並愛慕範鵬,可以說,當晚進入酒店發生/關係都是自願的,不存在強/一說。我認為,對方是在得不到範鵬的芳心而做出過激行為,所以,我方對公訴方的指控忽視了客觀事實。同時,我認為公安機關在審訊過程中是否刑訊逼供保留意見。”(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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