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著那張被燻黑的木雕護身符照片,孫美美被壓制的怒氣又上來了。

“我當然不會忘了這是什麼,這就是你們在我的法事會上搶走的東西!”

孫美美曾經因為這個東西被搶走而氣急敗壞,掀起一輪對警方行為的輿論攻擊。

曲卿問:“那麼孫女士,這樣東西,是屬於您本人的嗎?”

孫美美一時遲疑。

如果說是本人的,沒道理在丈夫的法事會上將自己的一樣東西投火燒掉。

可要是說實話,又自招麻煩,撒其他謊則很難圓。

曲卿點出真相:“這應該是您丈夫的東西吧?”

“哼,是和不是有什麼關係嗎?”

“當然有關。”

“孫總或許不知道,這個東西,是你丈夫自己雕刻出來的。”

“什麼?他自己雕刻的?”

孫美美小驚,又馬上搖頭:“不可能,他是有此類物品的收藏癖,但我從來沒見他雕刻過什麼東西!”

曲卿提醒:“孫總,如果你仔細看過之前的自白書的話,應該知道你丈夫在國外的時候曾經跟著雕刻大師學過雕刻,他估計從來沒有告訴過你吧。”

如果不知道這個內情,的確容易將那個木雕看成市面上的成品工藝品,因為製作者的雕刻技藝已經相當成熟了。

孫美美面上陰晴不定。

那個人又隱瞞了她!

“這類風格的木雕,在黃自強所藏身的山村的家裡,到處都是,有一個還一模一樣。”

“哼,那也不排除,這個木雕是他一年前就雕刻好的,或者是購買好的,至於你說他在這一年裡雕刻的東西風格乃至形態都一樣,興許是他仿照著一年前買的東西雕的吧。”

又是同樣模式的狡辯。

擴充套件可能性,打亂警方指控的唯一性。

“那麼孫總,可以告知一下,您為什麼要拿著一樣可能屬於您丈夫隨身佩戴的物品,在法事會上燒掉呢?”

“這跟案子沒有關係,我拒絕回答。”

“不好意思,有沒有關係,警方會有所推斷。”

“好吧,我想淡忘掉他的死,開展全新的生活,所以燒掉他的一樣東西,這又怎麼了?”

方樂掏出了手機來,播放了一段影片,說:“孫總,這就是一段您在法事會上的那段影片,有印象吧?”

雖然隔著一段距離,螢幕相對小一些,但是法事會上那些特殊的音訊,一下子就讓孫美美識別了出來,臉色冷到了極點:“你偷拍?”

“這個不是重點吧,孫總。”

“這段影片裡,那位道長所舞的一段劍舞,還有那些紙符,尤其是這個東西——”

方樂將影片定格,區域性放大,講解:“這個作為火爐的鼎,它的外表面所雕刻的花紋,經查是屬於道家符咒的一部分,是屬於鎮邪用的。”

“也即,這個核心的儀式部分,其真正用意並非是安撫你丈夫的亡靈,而是鎮壓他的邪靈。”

“只有冤死的、意圖尋找人報復的亡靈,才會成為邪靈,需要鎮壓。”

“孫總,你為什麼害怕他的報復呢?”

到這時候,孫美美已經平靜了許多。

“這位警官,這都是你的自說自話。”

“而且在法事會的時候,我依舊以為我丈夫是車禍肇事死亡的,他死得很慘,是被燒死的,肯定有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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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是這一年來,我很多次夢到他從火堆裡爬出來,向我哭訴、抱怨。”

“他抱怨一年前他開車出去前,我沒有攔阻他,也沒有跟他同車。”

“至於你說那個儀式,還有那些符,都是什麼鎮壓邪靈的,這個我並不很熟悉,你們不該拿這個問我。”

到此,能問的,基本都問完了。

曲卿做總結說:“孫總,我們現在來歸納一下吧。”

“你丈夫的自白書裡,提到了他是跟你合謀製造了一年前的詐死騙保案,但你否認有參與,也即否認自白書裡涉及到你的這部分是真的。”

“你也否認這一年裡,再見過你的丈夫,尤其是否認案發他突然回到家的那晚,你見過他,你預設是你的那位異性朋友譚浩做的案子。”

“至於這個護身符,你不反對說是你丈夫的東西,但稱是源自於一年前的他的東西。”

“你舉辦那場法事會,焚燒掉他的這樣東西,也否認是因為他真正的被害死亡而尋求心理解脫。”

“以上的四點,我總結的沒問題吧?”

孫美美:“不錯!”

“那好,孫總,假如這四點裡,有任何一點,我們有著確鑿的證據,可以推翻你這些不知情、無關聯的說法,那麼我們指控你和犯罪有關,甚至親自參與了殺人事件,這沒問題吧?”

孫美美疑惑了剎那。

“你們到底想說什麼?”

“孫總,我想說的是,只要做過案子,就會留下痕跡的。”

“你所想要投入火中的這個木雕,不單是簡單的雕刻品,它上面,含有著雕刻者本人的血與汗。”

“血與汗?”

“對,既是象徵意思,也是字面的意思。”

“我不明白。”

“黃自強的木雕技術,並非一蹴而就的,在那之前,他經過了大量的練習、改進。”

“而在此過程中,他的手部曾受過傷。”

“手上的血,就滲透進去了木雕裡,不單是這一個木雕,他作為紀念品而存留的其他其中幾個木雕上,也都沾染了血。”

“沾了自己的血的話,就不好違心拿去賣了,也只能自己留著。”

“而實質上,經過進一步的鑑定,木雕上的血並不止這一類,還有另一類鮮血。”

“另一類鮮血?”

“對,不過同樣是屬於黃自強本人的血。”

孫美美沉默一陣,忽說:“就算有他的血,又能證明什麼?”

“那如果證實這些血,是屬於案發時段留下的呢?”

“準確說,技術人員經鑑定,判斷第一類比較微量的血,留存時間在一年之內,半年以上,但是第二類血液,其時間判定上則能更精確一些,更接近現在,和黃自強遇害、被沉屍水庫的時間段吻合。”

“也即是說,孫總,這第二類鮮血,我們可以理解成為他被害的時候所沾染上去的。”

“你說你沒見過你丈夫,但卻拿著一樣可以作為你丈夫遇害的核心物證的東西,要焚燒掉,你說,除了你是兇手,或者是兇殺案同案犯這個結論,還有別的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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