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那個時間段,沈督是有不在場的人證。

沈督呢,確實不知道這些,他還以為這些是真的,他不可思議看向沈瞻。

沈瞻氣得臉紅脖子粗:“你胡說八道,我們什麼時候用木棍打了你!”

控方律師立刻問他:“一號被告人,你剛剛說什麼?”

“我們沒有用木棍打他!”沈瞻被氣得早就失了理智,完全不知道“我們”兩個字是不打自招。

他剛才還說把人交給沈督之後,知道人被誤殺才再看到崔璨。

辯方律師閉了閉眼:“審判長,我的當事人現在情緒失控,他的話不足以作為呈堂公證。”

審判長只是可有可無點了點頭,沒有發表意見,那意思是會酌情考慮。

控方律師輕笑一聲:“審判長,我有新的物證,證明一號被告人確實用工具對受害人進行了虐打!”

這份證物自然是由警務人員帶來,因為是他們在第二次排查現場的時候尋到,上面經過指紋對比,確實有沈瞻的指紋,只有從警局提供過來的證物,才具有說服力。

緊接著,控方律師這邊又慢條斯理請出了汪帛熙作為當時沈督不在場的證人,而沈瞻那邊,當時人不在家裡,他給出的解釋,當時他和哥們在一起喝酒。

事實上他確實在和狐朋狗友喝酒,他卻不知道這個狐朋狗友,早就被許副總給收買,他出庭之後,矢口否認當時和沈瞻在一起,並且他有其他證人證明自己在做什麼。

沈瞻一再說謊,幾乎到了百口莫辯的地步。

這個時候控方律師再度請了一個證人出場,這個證人不是別人,而是沈督軍事訓練營的教官,他可以證明沈督什麼時候離開訓練營,證明在崔璨失蹤前,沈督是沒有任何通訊工具,不可能和沈瞻聯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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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沈瞻口中,是受沈督所託綁架崔璨的事實不成立,綁架崔璨完全屬於沈瞻個人行為。

情勢急轉直下,沈家這邊完全控制不住,當雙方律師再問沈督的時候,他看了沈孝哲一眼,依然保持了沉默,始終說:“是我綁架崔璨,是我誤傷。”

可司法並不是犯罪嫌疑人口口聲聲承認就判定他是,種種證據證明,主謀是沈瞻,沈督才是從犯,當庭審判結果就出來了。

沈瞻被判定蓄意綁架,蓄意殺人未遂,之後又推諉罪行,毫無悔過之心,情節惡劣,被判了五年。

而沈督是幫兇,又干擾司法公證,不過由於有受害人為他說情,也就是他取得了受害人的原諒,只被判了四個月。

酈唯音看到宣判之後,沈孝賢差點沒有站穩,沈孝哲扶了他一把,卻被他一把推開。

他們走出了法庭,沈孝賢卻朝著酈唯音和許副總走過來,他上上下下打量一番許副總,點著頭說:“許家,後繼有人!”

這句話聽著像誇獎,如果他說得不是那麼咬牙切齒的話。

到現在沈孝賢也算是反應過來,這一切都在許副總的掌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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